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姓名:刘曦班级:法学121学号:03010112113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的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处分权
处分即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
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确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没有处分权,有人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根本不享有任何权利
(2)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只有占有或者使用权
(3)某个或某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4)行为人对所处分的财产虽享有所有权,但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也有人认为出卖他人之物属于《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无权处分,而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共有物则不属于《合同法》第51条的无权处分,而是属于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不适用第51条的规定
对此,我认为,对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对于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却没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擅自出卖共有物,与无权代理吻合,应作《合同法》第51条的规范
无权代理看待;而不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的情形,则应作无权处分看待,适用我国《合同法》第51条
在未获得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之后获得处分权的情况,该合同侵犯了第三者的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的特点也体现了它的效力为待定
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其中涉及到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权利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