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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在哪些情形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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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在哪些情形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实务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案例并不鲜见,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何以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呢?是否还存在其他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呢?本文作者将与您一起探讨并分享这个话题。一、合同相对性概述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相对性在《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的表述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表述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相对性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为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为例外。其中在建设工程领域有较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案例,便于分析和探讨,我们将分别从实际施工人、发包人等角度对此进行梳理和分析。二、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虽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实际施工人在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可同时依法要求发包人在其欠付款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1.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属给付责任,而非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参考案例】曾广安、刘国付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书。在上述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关于“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河东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该责任并非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2.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关于“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理论和实务中的争议不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六条第(四)项“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之规定,实际施工人只能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的农民工工资时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对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及范围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但这在实务中的适用有较大分歧;从笔者目前查到的大部分案例来看,法院在认定发包人需承担责任时,并未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或主张的工作程款是否超出农民工工资的范畴;笔者认为,存在上述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实务中较难认定是否存在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或主张的工作程款是否超出农民工工资的范畴。3.关于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第一种观点认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转包、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仅包括非法转包、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人,也包括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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