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实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12月23日由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2010年12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常委会议通过;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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