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选任过错责任◊徐红红案情2011年4月10日,李某接到某家电公司售后部服务人员电话,通知有空调需入户安装
李某来到某家电公司领取售货单据,持单据至城北库房提货后,按单据所写地址来到顾客家中安装空调
在安装时,李某不慎从楼顶摔到地上
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折脱位、左肘关节骨折脱位、左桡骨茎突骨折、右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
李某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50425元
李某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到当地法院,请求判令某家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9881元
另查明,某家电公司经营家电销售生意,李某从事某家电公司及其他商店销售的空调入户安装工作
李某自备车辆和工具,经常在某家电公司商店门口等家电安装任务,有安装任务以电话方式联系
李某安装柜机一台报酬为65元,安装挂机一台报酬为55元,结算方式是凭安装空调结算单不定期结算
李某本人无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某家电公司知晓该事实,在李某安装空调期间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控
分歧关于某家电公司是否应对李某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以自己的车辆、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空调安装工作,其与某家电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李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某家电公司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李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了自身损害,但是某家电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选任过错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李某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安装设备、技术完成某家电公司交付的空调安装工作,李某凭劳动成果与某家电公司结算,当事人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是承揽关系无疑
但是,对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产生了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