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此外劳动合同的变更无需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劳动合同鉴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负责,除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鉴证的之外,劳动合同鉴证实行自愿的原则
劳动合同可以不经过鉴证同样生效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读】本条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了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根据本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
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