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企业家经济犯罪风险防范之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典型案例:被告人李白被捕前是北京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及库房主管
因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经诉字(2006)第51好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间,被告人李白利用担任北京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及库房主管、负责开具入库单的职务便利,多次向该公司供货商李放索要钱款
李放为取得入库单以结算货款,于同年5月25日按照李白的要求在其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1万元,李白将这笔款取出后逃匿,后被查获(涉案赃款已被扣押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白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
并有人证李放、李丹等人证言,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明细查询,存款业务回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白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全部涉案赃款已追缴发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罪名解读: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2页共9页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9页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概念及其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