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必需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能够支付劳动酬劳,缴纳社会保险费,供应劳动爱护条件,并能够独立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用人单位的就业条件,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力量
第十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酬劳、劳动条件、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状况,用人单位应当照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学问技能和工作经受等有关状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状况,并应当具备八项条款:1Word文档(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酬劳;(五)劳动纪律;(六)社会保险;(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商定试用期、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保守商业隐秘、竞业限制等事项
第十二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托付代理人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商定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未商定起始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全都的,以最终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