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晓燕、陈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
16【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0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伟王路龚震【审理法官】孙伟王路龚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晓燕;陈娴【当事人】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晓燕陈娴【当事人-个人】陈晓燕陈娴【当事人-公司】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元婷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元婷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元婷【代理律所】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1/10物业服务合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晓燕;陈娴【本院观点】根据良正物业公司与南京珠港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良正物业公司应按约定实现目标管理,包括保持房屋即设施的维修、养护定期、及时,保证正常运转,完好率90%以上,公共环境保持干净整洁等
如前所述,良正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能达到约定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不支持良正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亦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代理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质证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602:05:59上诉人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晓燕、陈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终9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良正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