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晓燕、陈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0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伟王路龚震【审理法官】孙伟王路龚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晓燕;陈娴【当事人】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晓燕陈娴【当事人-个人】陈晓燕陈娴【当事人-公司】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元婷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元婷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元婷【代理律所】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1/10物业服务合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晓燕;陈娴【本院观点】根据良正物业公司与南京珠港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良正物业公司应按约定实现目标管理,包括保持房屋即设施的维修、养护定期、及时,保证正常运转,完好率90%以上,公共环境保持干净整洁等。如前所述,良正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能达到约定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不支持良正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亦无不当。【权责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代理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质证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1-10-2602:05:59上诉人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晓燕、陈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终9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10法定代表人:马正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婷,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娴。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友(系被上诉人陈晓燕之父,被上诉人陈娴之祖父)。上诉人南京良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正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晓燕、陈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8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良正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晓燕、陈娴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主观猜测,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并且错误适用法律原则,作出错误的判决结果。一、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小区在其服务期内管理处于瘫痪状态,脏、乱、差的小区环境未得到改善,有地方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案涉小区95%的业主拒交物业费等佐证。事实上,在良正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服务期间,案涉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并非处于瘫痪状态,案涉小区环境也并非脏、乱、差。其进驻该小区后积极开展工作,为小区及业主提供各项物业服务,并得到了案涉小区业委会和所在街道物管办的认可。从一审法院去案涉小区所在街道物管办做的调查也可以看出,龙池街道物管办对良正物业公司的考核都在80分之上。而地方新闻报道只是反映了案涉小区的管道问题,不能仅以此就认定其对案涉小区管理处于“瘫痪状态”。实际上,其在为案涉小区提供服务期间都是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每日垃圾清理、草坪定期修剪、小区栏杆维修、为业主的安全考虑出资购买门闸安装、及时更换维修照明设施、及时处理小区业主的报修,直到其撤场前3/10几天仍在积极帮助业主解决问题。案涉小区最严重的管道问题,也就是地方新闻报道中反映的主要问题,但其是积极疏通管道的,只是如从根本上解决小区管道淤堵必需动用维修基金,而动用维修基金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其挨家挨户地征询意见,却只有1栋、10栋、12栋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动用维修基金,其他业主基本都不同意,因此,相应管道只有1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