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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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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关于是我给大家共享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头,盼望可以帮到大家。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头2022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22年5月1日0时起至2022年4月30日24时止。2022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说明:本案保险单明确商定,保险期间为自2022年5月1日0时起至2022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大事为2022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担当保险责任。监管点评:第2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担当保险责任的期间。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担当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商定附条件或期限;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因此,假如没有特殊商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全都的;有特殊商定,则以特殊商定为准。《保险法》第十四条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根据商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商定的时间开头担当保险责任。”本案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商定了保险责任自2022年5月1日0时开头,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22年4第3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月30日傍晚,在保险期限外,保险公司拒绝担当保险责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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