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项目,巳签订《》合同(简称“原合同”)【合同额(含税):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合同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鉴于以上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此补充协议:1、经双方确认,甲方收到乙方于2019年4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共计元
其中11%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10%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2、2019年4月1日前,甲方已收发票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按照已收发票金额支付
如乙方所提供的发票有误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被退回,则甲方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及最新税率调整应付款
3、2019年4月1日(含)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4、按原合同不含税金额及相应税率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后合同价款元(大写:;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调整金额:¥元(含税)明细如下:序号发票类型单位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额增值税率含税金额备注1增值税发票元11%2018年5月1日前收票额2增值税发票元10%2019年4月1日前收票额3增值税发票元9%2019年4月1日(含)后4合计元5原合同额元6补充协议调整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5、2019年4月1日(含)后,合同产值计量方式: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1+9%);原合同未明确税率、税金的,以乙方提供发票所注计算;2019年4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