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A本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1本工程按照(施工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施工时间周期)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划分方式如下:
(备注:按照施工形象进度划分时,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可按照基坑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含基坑围护工程)、±0
00以下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多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完成、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每10层)、装饰及安装工程等划分节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采取分段、分单项、分部位、分专业的形式划分节点
按照施工时间周期划分时,可结合工期以月、季、半年、年来划分
2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结算范围包括本周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
除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设计图纸进行计量的部分外,合同内规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如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在发生时应一并计入本周期施工过程结算
3工程造价中总价措施费、规费等通过费率计取的费用,按照如下方式结算:(备注:上述费用可按照每个结算周期完成的工程量作为基数分期计算,也可约定在最后一个结算周期一次性结算
4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结算资料包括且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5每个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工程内容完工并质量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约定报送和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时限:第1种方式:统一规定承包人在(21)日(备注:不得超过28日)内向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服务单位)报送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42)日(备注:不得超过60日)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审核、确认
第2种方式:各节点分别规定序号过程结算节点承包人报送时限发包人审核时限1(土石方工程)(14日)(28日)2(桩基工程)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