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0号令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加强对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合作设立的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津保护
第五条文化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负责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必须符合音像市场发展规划
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应当具有举办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相应的能力;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记录
第八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