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的造林技术,提高造林质量,取得预期效益,依据《全国造林技术规程》,并参照《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模式和程序》和《森林多重效益项目设计标准》等国内外技术标准和规则,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指导中国绿色碳基金资助的碳汇项目
第三条碳汇项目应当保证在最大限度地获得碳汇的同时,与项目所在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土保持等相结合
坚持适地适树,提倡多树种、多林种结合
第四条碳汇项目应当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检查验收
1第五条碳汇项目的计入期(或项目周期)确定为20年
在项目计入期内,必须保证项目成果得到维护
第六条碳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或避免由于项目活动本身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这些活动排放可能来自于使用机械整地、汽车运输苗木和施肥等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在可能导致排放的项目活动不可避免时,应当按照附件1《造林项目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要求,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第二章项目地点选择、调查和设计第七条碳汇项目造林应当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
项目实施地点应当在注重适地适树原则下,优先考虑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如大江大河源头、重要水库周围、西部风沙源、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石油、煤炭开采矿区等
第八条根据第七条的基本原则,选择实施碳汇项目造林的地点应当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
2000年1月1日以前或200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
不具有商业竞争力、存在一定造林技术难度、不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土地
适宜树木生长,相对集中连片,预期能发挥较大的碳汇功能
有助于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控制水土流失、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效益
近5—10年内尚不能纳入国家造林计划
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当地政府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