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岩与张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03民初5695号原告:周岩,女,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君,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婷,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良,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宾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本祥,男,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原告周岩与被告张良、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军,被告张良、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本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三方车位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良返还原告车位定金2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佣金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良的位于鲁能领秀城L4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良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后经原告核实,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所有权不得买卖,故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的合同,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张良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签订车位买卖合同之前,我明确告知了涉案车位的完整真实情况,并出示了有偿获得车位权益的证明一一即我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明确声明我将拥有的涉案车位的权益证明让渡,但不对开发商所作的承诺背书。原告提交的音频文件可以证明原告对此知情。原告对此认可并签订了三方合同。原告曾在合同签订并交付定金后,在不同场合表达对价格不满意以及买不如租划算的意思,这才是原告反悔并违约的真实理由。因此,我认为车位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我只知道被告张良的车位是通过合法途径在开发商处购买的,开发商经备案允许出售。我们审查了第一被告张良与鲁能亘富公司的合同原件,根据车位买卖合同第一条第二款,原告对车位的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张良上述车位。原告居住在鲁能领秀城中央公园,同涉案车位在一个小区,涉案车位所属地块的车位均是使用权车位,签订买卖合同前,我方多次带原告实地查看该车位,并到物业核实车位情况,原告称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在买卖合同签订前,被告已经要求卖方张良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原件交原告查看,并签订车位买卖合同时,存留复印件交付原告,且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该车位的使用年限同该地块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使用年限,买受人对该车位享有使用权,该车位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与我方签订了免责声明,也说明我们没有承诺带原告去开发商处更改车位买卖合同。因此,我方不同意退还佣金。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张良拥有使用权的鲁能领秀城L4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的车位出售给原告,金额为1500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张良支付定金20000元,剩余130000元于2016年6月29日前支付。2016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张良支付了20000元定金,并向第二被告支付了5000元佣金。被告张良向原告出具了收到车位定金的收条;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佣金服务费收据。庭审中,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免责声明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双方自行办理业务,由此产生的风险及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与21世纪不动产(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关,同时自动放弃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