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岩与张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03民初5695号原告:周岩,女,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君,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婷,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良,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宾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本祥,男,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原告周岩与被告张良、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军,被告张良、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本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三方车位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良返还原告车位定金2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佣金5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良的位于鲁能领秀城L4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0000元
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良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后经原告核实,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所有权不得买卖,故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的合同,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良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在签订车位买卖合同之前,我明确告知了涉案车位的完整真实情况,并出示了有偿获得车位权益的证明一一即我与开发商签订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