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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遇到合同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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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的代位执行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并在《合同法》中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确立的
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确立,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直接牵制并涉及到了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使债权在特殊的情势下产生了效力移转,从而强化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
对于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三角债”之麻烦来说无疑是有益的
但就大多的债权人群体来讲,目前对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更不用说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仍然是存在着一定的盲区和误区
同时,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尚不够完善,个案不多,经验不足
为此,笔者就此代位权试析如下浅见,以求引玉
一、代位权的法律概念与特征代位权的法律概念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既又相似,又有不同的表述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表述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条规定的表述则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便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诚然,二者的法律规范是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同的角度而规范的,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诉讼阶段而应分别抉择的,不能苛求一致
但就《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法律概念来讲,笔者认为均有不够明确,尚未严谨的地方
首先,债权人的概念不明晰
《合同法》中规范的债权人虽然字面上的表现是同一的,但就该法律完整的法律意义上来说,有两个不同位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