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行政专家组裁决CompuwareCorporation诉刘恒春案件编号:D2007-01271
当事人双方本案投诉人是CompuwareCorporation,其位于美国Michigan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美国的JasonR
Webber
本案被投诉人是刘恒春,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
案件程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7年2月5日收到投诉书
2007年2月1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
2007年2月7日,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
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注册人的详细联系办法
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07年2月28日提交了修正本
2007年3月7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7年3月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诉讼程序于2007年3月7日开始
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3月27日
中心于2007年3月23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
2007年4月11日,中心指定SusannaH
Le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
专家组认第2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为其己适当成立
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基本事实本案投诉人是美国的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