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保温材料买卖合同北京金海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吉顺保温材料厂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二中民终字第18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海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宅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兰家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德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吉顺保温材料厂,住宅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羊房村振兴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余全莲,厂长
上诉人北京金海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吉顺保温材料厂(以下简称吉顺材料厂)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XX)顺民初字第6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XX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当审判长,法官宋毅、刘茵参与的合议庭,于XX年11月2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金海创公司的法第2页共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定代表人王德胜,被上诉人吉顺材料厂的法定代表人余全莲到庭参与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顺材料厂一审起诉称:XX年10月18日,吉顺材料厂向金海创公司供应聚苯板1车,货款为9000元,金海创公司负责人谢华签收,并出具了收条,但至今未付款
为此,要求金海创公司给付所欠货款9000元,支付利息1930元(自XX年10月18日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金海创公司一审答辩称:吉顺材料厂所诉已过诉讼时效,且谢华不是金海创公司的项目经理,工程也不是金海创公司的,吉顺材料厂也从未找过金海创公司,本案与金海创公司无关,故不同意吉顺材料厂的诉讼恳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10月18日,金海创公司向吉顺材料厂购买聚苯板30立方米用于东方国际公寓工程,单价每立方米300元,货款为9000元,金海创公司至今未付款
上述事实,有吉顺材料厂供应的出库单、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