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分期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肯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别买卖,其根本特征在于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还可以提出设立一些其他的特殊商定,以躲避其风险。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全部权转移的特殊商定。本章规定,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商定保留标的物全部权的条款。该条款可以商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全部权属于出卖人。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为保证自己能按期收取价款,可以商定买卖标的物虽交付买受人,但出卖人保留其全部权,买受人全部支付价金或者在买受人支付若干期价款或者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肯定比例后,买卖标的物的全部权方能移转买受人。依据合同法,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商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当事人也可以事后经协商全都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1Word文档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峻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这些是合同解除的一般性规章,合同法分则假如针对详细合同规定了一些特别性的规章,那么就是适用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本条有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定就是对总则有关规定的详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可要求支付全部价款,不拿回标的物。也可解除合同,拿回标的物。同时根据月付款数额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销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第十一条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第十二条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保证全部瑕疵的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交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第四条:甲方自乙方首付车款后,应向乙方交付所选车辆,并保证乙方交纳养路费后可以直接运营。逾期交付车辆甲方应赔偿乙方支付车款10%的违约金,交付车辆手续欠缺影响营运,应赔2Word文档偿乙方所购车型相同车辆的营运利益。第五条:乙方应按期支付车价款,并按期交纳车辆检验费、养路费用,逾期支付,应担当拖欠车价款10%的违约金,除客观状况并经甲方同意外,逾期30日支付车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乙方应支付使用车辆期间的折旧费。第六条:自甲方交付车辆之日起,乙方即取得车辆的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合同期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行雇佣司机和随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或车辆损毁、雇佣司机伤亡等大事,与作为车辆出卖方的甲方无关,由乙方担当各项赔偿或补偿责任。第七条:合同期内,乙方未交清全部车价款之前,甲方保留该车全部权,乙方不得变卖,抵押,转让车辆。第八条:合同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取得车辆全部权,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担当。我国保险法兼采两个法系的制度,如《保险法》第10条称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人为投保人似实行大陆法系制度,但《保险法》第12条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则是实行英美法系制度。就保证保险而言,表面上好像是购车人为他人(汽车经销商)的利益(收回车款)投保并缴纳保费,实际上是购车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取得经销商赐予的售车信用、防止在消失一些特别状况时丢失对车辆的全部权等)而投保并因此将保险金的恳求权让渡给第三方(经销商)。所以笔者认为,保监会对保证保险作出3Word文档的解释更接近英美法,较为合理。与保证保险相关且简单混淆的一个概念是信用保险,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