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中国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实证分析一、导言国有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制度,可分为产权制度与内部契约制度两个层面
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的国家作为出资人来构建国有企业的模式,强调的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控制权
但对于固有企业内部的契约制度,中国的最高决策层并没有提出具体构想,这实质上为实践中的国有企业决策者提供了发挥创造力的空间
企业内契约制度的设计,从本质上说,是确定如何提供激励,如何在激励与保险之间进行权衡,其中主要的决策依据是代理成本
按Jenson与Meckling(1976)的定义,代理成本指由于企业所有者缺乏关于代理人努力与客观状态的充分信息而发生的权益损失
它以充分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所实现的利润水平为参照,通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次优契约所实现的预期利润来估算
过去三十年里,现代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告诉我们,导致代理成本的基本原因有三个:一是企业所有者缺乏有关企业运营中客观随机冲击(以随机变量θ表示)的准确信息,而处于第一线的代理人往往对θ拥有相对充分的信息
这样,由于有关θ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所有者)所选择的基于绩效的契约会导致激励机制上的扭曲,于是造成所谓“次优契约”相对于“最优契约”的效率损失
这是第一层次的偏离
二是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条件下,实践中的契约常常偏离理论上存在的次优契约从而发生效率损失
本来,由于信息不完全,理论上存在的次优契约与充分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相比,第2页共15页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5页已是“次优”的了,但在实践中,连这种“次优契约”也难以实施
Holmstrom(1979)、Grossman与Hart(1983)都证明了,服从信息不完全这一约束的次优契约形式一般来说不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