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水产品购销合同水产品购销合同甲方(供方):乙方(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水产品,订购水产品的品种名称、数量、质量标准第二条订购水产品需要检验、检疫的,甲方提供抽样标本,由甲方委托南阳市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检验、检疫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订购水产品收购价格按照渔船到港时的市场价计算
第四条交货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6月25日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甲方将所订水产品送到乙方所在地的渔港码头,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贩运的以海上交易地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的当日验收完毕,乙方对水产品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当日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按照所属鱼类单体重量以及新鲜鱼进行验收
(四)自然损耗:所订水产品自然损耗应在10%以内(含10%)
第七条乙方于2014年5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270000元
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货款结算按下列第二项执行:(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
乙方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帐号:6224211166666606896,户名:王守岐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
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因遭遇台风等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水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