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简报公司法规部2017年6月6日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例】中铁某公司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与某五建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中铁某公司将其承建高架桥桩基钻孔灌注桩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某五建公司,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均为一次包死,不作调整,最终合同总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乘以甲方确认的现场实际发生设计(或变更实际)内的合格工作数量确定
曾某为被告某五建公司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的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收方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合同签订后,某五建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原告梁某经人介绍进入被告某五建所承包的工地对24根桩基进行施工,夏某以某五建公司在该工地劳务队负责人身份对原告梁某所实际施工的工程进行管理
某五建向中铁某公司领取施工所需的炸药、电雷管、电缆线等材料均由夏某经手,预支工程款申请单须经曾某、夏某签字,某五建公司收到款后向中铁某公司出收据,被告夏某作为经办人在收据中签名
某五建公司所施工的24根桩基于2011年12月份完工
经结算,被告夏某经手后支付给梁某劳务工资共计人民币22
7万元(其中包含经理部代付的劳务工资款),尚欠梁某劳务费20
1万元,为此,被告夏某于2012年9月25日向梁某出具了一份《关于梁某剩余劳务款欠付》证明,后梁某多次向夏某催要所欠劳务费未果,故将中铁某公司、某五建公司和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三方支付其剩余欠款20
1万元,同时要求中铁某公司支付其增加工程量的劳务费、单价增加的补偿费等各项劳务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3
原告梁某两项诉求能否被法院支持,中铁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程款的连带支付责任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在法院审理中的合同性质认定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解答】此案例是一起比较常见的工程转包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