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简报公司法规部2017年6月6日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例】中铁某公司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与某五建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中铁某公司将其承建高架桥桩基钻孔灌注桩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某五建公司,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均为一次包死,不作调整,最终合同总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乘以甲方确认的现场实际发生设计(或变更实际)内的合格工作数量确定。曾某为被告某五建公司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的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收方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某五建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原告梁某经人介绍进入被告某五建所承包的工地对24根桩基进行施工,夏某以某五建公司在该工地劳务队负责人身份对原告梁某所实际施工的工程进行管理。某五建向中铁某公司领取施工所需的炸药、电雷管、电缆线等材料均由夏某经手,预支工程款申请单须经曾某、夏某签字,某五建公司收到款后向中铁某公司出收据,被告夏某作为经办人在收据中签名。某五建公司所施工的24根桩基于2011年12月份完工。经结算,被告夏某经手后支付给梁某劳务工资共计人民币22.7万元(其中包含经理部代付的劳务工资款),尚欠梁某劳务费20.1万元,为此,被告夏某于2012年9月25日向梁某出具了一份《关于梁某剩余劳务款欠付》证明,后梁某多次向夏某催要所欠劳务费未果,故将中铁某公司、某五建公司和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三方支付其剩余欠款20.1万元,同时要求中铁某公司支付其增加工程量的劳务费、单价增加的补偿费等各项劳务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3.75万元。请问:1.原告梁某两项诉求能否被法院支持,中铁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程款的连带支付责任?2.《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在法院审理中的合同性质认定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解答】此案例是一起比较常见的工程转包引起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协作队伍,协作队伍转包给第三方,与第三方产生债权确认和欠款争议。作为承包人应如何防范和应对协作队伍转包风险。现对案例具体分析公布如下:一、法院审判结论:(一)被告某五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梁某劳务费20.1万元;(二)驳回原告梁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0.79万元,由被告某五建公司负担0.49万元,由原告梁某负担0.3万元。二、案例分析:从此案的经过和结果来看,工程转包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合同关系和事实认定是案件审理的关键。(一)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效。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一份有效合同应该签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和签约程序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和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中铁某公司与某五建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某五建公司主体资格审查符合签订合同的要求,合同内容清晰。(二)依合同授权权限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分包合同中授权事宜主要包括签订合同、结算、收付款和材料领用授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的授权权限,并且按授权权限与对应的被授权人办理相关业务。该合同中,某五建公司委派曾某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负责本合同签订、合同工和内容组织实施,收方结算、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夏某作为现场负责人也是该合同的有权领料人。项目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授权权限和对象办理各项业务。如:材料领用均由夏某经手,工程款须经曾某和夏某签字。(三)证据指向合同相对方为项目实际承包人。实际承包人的认定对于案件审理至关重要,实际承包人应对履行合同相关的债权债务负责。中铁某公司将其承建的某高架桥桩基钻孔灌注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上诉人某五建承包,某五建公司系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而原告梁某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某五建公司作为证据持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用资质给夏某个人,应承担不利后果。中铁某公司已将款项支付给了某五建公司代表曾某和夏某,某五建公司有义务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梁某。如某五建公司与其他人有挂靠关系,在其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