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2页【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正)【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2000/12/01【实施日期】2001/01/01【内容分类】企业登记管理【题注】(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根据2000年第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2页共22页第1页共2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2页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