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两者的基本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一种合同做无效合同来认定一种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来认定,那么两者之间存在哪些区别呢
我们认为两者存在以下不同之处: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任何一方在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之前,都是无效的
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是以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因此它始终无有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它的构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会同
“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二、两者的法律后果各有所不同
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
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是一方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
二是按照合同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
三是收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所谓非法收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客观上是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