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合同管理条例铁路合同管理条例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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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铁路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铁路企事业单位之间及其与路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铁路合同管理是铁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铁路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二)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三)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单位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六条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全路合同归口管理工作
其基本职责是:制定全路性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路合同管理工作;帮助处理对全路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组织调解铁路内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
第七条铁路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为本单位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三)参与本单位重大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合同的履行;(四)统一管理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五)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委托授权手续;(六)处理本单位内部的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