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卖方):德州丽景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于买卖合同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约定买受人同意在小区业主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机构前,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自愿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合同附件)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中的第(一)、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年____月____日支付定金款(人民币)元整,于种,作为付款方式:(人民币)元整,余年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分期付款:乙方于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于_______年月日付至总房款的50%即,:人(民币)元整;于主体10层封顶前付至总房款的80%即,:人民(币)元整,余款于主体封顶前付清
即:(人民币)元整
(三)、按揭贷款:乙方于年月日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于年月日支付首付款余款:(人民币)元整,余款(人民币)元整,办理银行按揭
第三条、办理房产证的约定房产证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全力配合,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一)合同第十六条出卖人在办理产权证书方面的责任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前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图纸、总平面图和有关证明材料,对于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证书按约定予以配合,对于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的按约定履行代办义务
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致使产权证书没有按时办理的,按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处理
出卖人履行了上述义务,因非出卖人的原因产权证书没有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