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有效证据形式
【重视理由】在实际的工作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工作沟通和联系相当频繁
其中联系、通知和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话、电子邮件、QQ和MSN即时通讯、特快专递、手机短信等等,这些相互传递沟通的工具对于的快速高效地履行合同发挥了很大的效用
但是,如果一旦合同当事人由于某些原因涉讼到法院,上述通讯的内容和形式是否有效
或者某些通讯方式和内容并没有经过当事人首肯或授权,只是经办人员的单方意思,该意思是否具有合同的拘束力
或者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方式或内容众多、反复或前后不一致,在多个沟通方式上有多个不同的意思表示,究竟以哪一个为准等等
以上情形不胜枚举
因此,与其在法庭上由法官根据合同性质和目的来认定(其中并不排除法官基于自身知识和经验作各种可能的解释,或者认定失误或者基于某些不合法原因故意认定错误),还不如双方事先在合同中对此予以约定,以便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规范工作交流沟通的方式,明确通过何种方式来理解和认知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支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证据的规定,有些证据形式的证明效力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比如复制品这类证据,在没有原件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法庭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千奇百怪,其中不排除很多都是过后补充或者恶意虚构的
而这些过后补充或者恶意虚构的“证据”一旦提交到法庭上,可能会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及认定的偏差,使得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为了有效地避免今后涉讼的不可知结果,在合同中就应当对双方的通知及信息传达的方式和内容进行限制,明确排除一些事后可能造假或者模棱两可的证据形式,这样不仅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今后一旦涉讼也有利于保证双方的公平与正义
【合同条款】甲乙双方明确同意并约定:双方的信息通知和送达仅为电话传真和邮寄信函两种方式,内容也必须为文件原件并附有当事人一方的亲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