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委托合同()岳成所字第号甲方:林子靖乙方: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甲方因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甲方与马莹、张阳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担任壹审执行仲裁阶段(壹审、贰审、执行、仲裁、申请再审、重审壹审、重审贰审)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即参加庭审或者谈话,陈述事实、理由和主张,参加辩论
或者特别授权,即除上述一般授权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第壹、肆、伍、捌项:壹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仲裁请求);贰
承认诉讼主张及请求(仲裁请求);叁
提起反诉(反请求);肆
"参加调解或者进行和解;伍
"提起上诉;陆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柒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捌
"签署、接受法律文书
如上述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1
乙方委派龚春刚律师作为本案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特殊情况下(因病、因事等),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其他律师完成或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乙方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委托代理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判机关(仲裁机构)的要求,及时、规范地提交证据,按时出庭
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本案中甲方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1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