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丽红、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
20【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13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卫国阮丹军胡精华【审理法官】邬卫国阮丹军胡精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丽红;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吴丽红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丽红【当事人-公司】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丽红【被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8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本院观点】该证据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应否支付物业费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应否支付物业费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服务期间,存在安保、卫生、车辆管理等不到位的问题,明显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有关约定,其不应支付全额的物业费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但从该证据情况看,仅仅能反映拍摄当时部分车辆管理不到位、部分地区维修未到位等问题
在二审中,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
因此,从目前上诉人的举证情况看,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违约为由要求拒付或少付物业费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丽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