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风险责任谁承担朱莉[案情]2004年12月,浙江某保温材料厂(以下简称材料厂)与吉安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由材料厂为建筑公司承建的A楼房进行室内聚氨脂喷涂发泡工程,工程交付期为2005年8月31日,工程按国家标准验收,底部刷防火漆,建筑公司应交预付款10万元,工程总造价30万元,实行由材料厂包工包料”
之后,建筑公司如约交付了预付款10万元,材料厂即进入工地现场开始施工
2005年8月16日,突然发生火灾,将材料厂部分尚未刷防火漆的发泡工程烧毁,此时,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造价28万元均无异议
火灾发生后,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失火原因为:N公司进入A工程地域内进行电焊,未采取防护措施所致
一月后,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材料厂未能如约交付工程,现工程烧毁,请求材料厂返还其预付款10万元
材料厂拒绝给付,并反诉称,工程最终未能交付,是因建筑公司整个工程安排不利,造成火灾,与已无关,建筑公司还应支付其已完工的工程款18万元
[争议]审理本案,首先应确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起诉及反诉的内容均为合同之诉,因此审理案件时应仅就该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看当事人双方的履约情况,对于这点是无可置疑的
本案审理中产生争议的焦点是:承揽的工程到底是否交付,发生火灾导致部分工程被毁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对于此问题,有四种意见:1、工程没有交付,风险责任由材料厂承担
理由是: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底部刷防火漆,之后才能交付
现工程显然没有完工,也就无从交付,且材料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付工程,属违约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工作成果未能交付的,其风险责任由承揽人即材料厂承担
因此,应支持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材料厂将预付的10万元工程款返还建筑公司
2、工程已部分交付,建筑公司承担风险责任
笔者同意该种意见
理由是:该合同虽为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