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水泥买卖合同(实用6篇)简洁水泥买卖合同第1篇出卖人:合同编号:买受人:签订地点:签订时刻:年月日买卖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公正、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使用区域其次条交(提)货时刻及数量:原则上按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数量月均交(提)货,如遇特别状况另行协商
买受人提货量特别时,应提早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尽或许满足买受人的需求;出卖人遇特别缘由(如设备大修、电力供应不足及其他不行抗力等因素)致使不能正常生产阻碍供货力气而不能完全按合同商定数量供货时,应准时通知买受人,并双方协商对交(提)货数量作相应调整
每天实际交提货数量,买受人提早一天电话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质量标准:符合GB/175-20_《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标的物验收、检验标准、方式:按GB/175-20_国标规定,托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90天
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疑询问时,应当自提货之日起90天内提出,买卖双方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如检验不合格,出卖人将赔偿买受人因产品质量询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担当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检费等费用由买受第1页共18页人担当
标的物质量按GB/175-20_国家标准检验,以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
出卖人应在每批水泥出厂时向买受人出具3天强度报告,并准时补报28天强度报告
第五条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式:散装水泥以出卖人地磅计量实数为准
买受人有异议可共同利用第三方贸易磅进行磅差检验
损耗按浙江省散办规定执行(合理损耗≤3‰)
第六条交(提)货地点:由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公司内提货
(注:买受人可托付运输人负责提货,并与运输人签订运输合同,由买受人向出卖人办理托付书等文书,交货地点为买受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