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篇一:采购合同违约责任】篇一: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关于违约责任概念、分类以及构成要件一、概念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这一定义表明:(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二、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三、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有违约行为;免责事由
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说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学说,如上述,只采用四要件,没有过错要件
第二种学说就不同,在上述基础上还要加上一违约人的主观过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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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