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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建造合同准则下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作者:要宝琴来源:《中国市场》2017年第02期[摘要]全面“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收入、成本和应交税费的计量相应受到影响
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最新规定,探讨会计与税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处理的差异,并通过案例分析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建造合同;增值税;会计处理;差异;方法[DOI]10
13939/j
2121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对增值税计量、处理的差异1
1增值税销售额会计上,建筑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月末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税法上以“收款日期、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开具发票日期”三者较早者为准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因此,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或预收款,税法上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会计上不确认;会计上月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税法上不确认
2未收到发票暂估入账的进项税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税法上,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按票抵扣制(农产品除外),符合抵扣条件的票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因此,月末购入材料未收到发票账单时,会计上应暂估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法上因未取得可抵扣票据不确认进项税额
3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龙源期刊网http://www
cn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