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矿购销合同买方:广西国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卖方:印度尼西亚广西国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现就供方所有铅锌矿达成如下条款,望双方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共同遵守执行
一、货物名称:铅锌矿
二、供货数量:每月供500干性公吨,允许数量上有10%的增减
三、计价方式:按双方约定的1吨铅锌矿中的含铅量计算,并参照目前市场价(注:贸易术语为CFR防城港港口交货价)
1、含铅量在20度-30度:单价为258
6美金/吨2、含铅量在31-40度:单价为402
6美金/吨,3、含铅量在41度-50度:单价为558
6美金/吨四、取、制样方式:甲、乙双方对货物进行取样,取样方式由双方协商并认可或者按国家对矿产品取样的规格进行操作、经双方制样后各执一份自化样,一份样作为仲裁样由甲方封好后交由乙方保存壹年
五、装船时间:2010年05月10日前
六、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位于广西防城港专用码头的港口
七、交货方式:货到防城港并办妥报关、完税等相关手续后,甲方在国内指定货场通知乙方提货,并按第四条进行货物质量验收,甲方承担除乙方运费以外的其它杂费,如装卸、过磅等杂费
八、结算方式:根据甲乙双方化验的结果进行比对后,如双方无争议,按双方协商的含量结算,如双方结果误差价值超过人民币伍百元/每金属吨时,甲乙双方启动仲裁样,并指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作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九、付款方式:货款的70%电汇和30%的跟单不可撤销信用证,且信用证付款期为见票后的90天之内;根据以上(一至八条款)规定,甲方按每次提货金属量的全额付清当批货款(计价标准暂以甲乙双方代表于当地取样的化验结果为准,并参照第三条之选项;且信用证总金额不能超过30万美金),先付款后发货原则
十、违约责任:甲方与乙方签订此购销合同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