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答辩状买卖合同【篇一:民事再审答辩状】民事再审答辩状答辩人(被申请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联系人:xxx,职务:深圳市安xxxx有限公司xx经理,联系电话:被答辩人(申请再审人):沾益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沾益县xxxx,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于2014年4月28日收到贵院邮寄的关于被答辩人对(20xx)曲中民终字第xxxx号案提起再审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作如下答辩:一、从实体上来看,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1、关于涉案设备是否节电的问题在本案一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了由被答辩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以及答辩人公司的各类资质、质量合格证书、国家电控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设备符合质量标准及节电要求
而被答辩人一直辩称涉案设备不具备节电功能,是在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情况下的狡辩
对于被答辩人辩称涉案设备一直闲置未用是由于设备不具备节电效果的说法,答辩人坚决不予认可,理由是被答辩人无论是在本案一审还是二审过程中,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设备闲置未用,而是仅仅提供了几张设备的照片,这些照片来源不明,并不能说明涉案设备是否处于使用状态,且答辩人在开庭质证时对照片的真实性和证明事实从未认可,法院也是基于被答辩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反驳证据而未采纳其关于设备不节电的主张
因此,在答辩人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涉案设备符合质量标准和节电要求,而被答辩人又未能提供合法有效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关于涉案设备不具备节电功能的主张依法不成立
2、关于节电率问题单从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和《节约电费及付款方式的协议》来看,双方对节电率测量方法和计算方式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在设备安装前先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