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题】上海港港口设施(码头)租赁合同【合同分类】其他租赁合同【发文字号】【发布机构】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及《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标的物概况租赁标的位置:本市(区/县)―路号
租赁标的简介:港口设施(码头)名禾、泊位位置、结构形、码头长度(米)、泊位个数、靠泊吨级、岸壁机械(机种、负荷、数量)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乙方出示下列证书:码头权属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甲方为该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权人/代管人/委托代理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合同关系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港口设施(码头)(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附属设施约定该港口设施(码头)现有附属设施、设备
以上附属设施、设备是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的一部分,其维修、年检由方负责
甲方同意乙方增设下列设施、设备
乙方增设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年检由乙方负责
乙方增设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原有设施、设备,影响无法避免的,增设前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条租赁用途乙方承诺所租赁该港口设施(码头)作为—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还须履行审核手续),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乙方在向甲方交还租赁标的之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港口经营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租赁标的交付及租赁期限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租赁标的;乙方签收交付清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交付
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满,乙方即应向甲方交还租赁标的;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月前,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甲方可另租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