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方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方法: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削减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供应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样,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托付合同;(四)政府选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第1页共1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六)政策信贷合同;(七)行政事业单位托付的科研、询问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十)安排生育管理合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详细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帮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详细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详细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