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方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方法: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削减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供应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样,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托付合同;(四)政府选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第1页共1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六)政策信贷合同;(七)行政事业单位托付的科研、询问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十)安排生育管理合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详细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帮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详细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详细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供应初步看法;(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实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托付签订的合同应当刚好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六)依据法制机构要求供应相关材料,协作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觉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第2页共1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理;(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允、诚恳信用、权利义务相一样的原则。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场调查。凡须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探讨报告,并依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详细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看法。(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状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状况等进行调查探讨,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困难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学问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详细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第九条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第3页共1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查。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采纳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