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霞、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
22【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70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怀勇戴俊英闫娜【审理法官】郑怀勇戴俊英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武霞;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武霞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武霞【当事人-公司】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武霞【被告】广州侨鑫物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1/15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李武霞向本院提交:李武霞委托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月11日向侨鑫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及邮寄面单、邮寄状态,拟证明李武霞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要求侨鑫公司承担维修义务,但侨鑫公司接函后并未联系李武霞,亦无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侨鑫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并未尽到应尽义务的事实
侨鑫物业公司质证意见为:因我方没有见到该律师函的原件,故三性无法确认
首先,侨鑫公司从未收到该律师函,李武霞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该律师函的妥投信息
其次,关于律师函文字内容所述的维修内容,李武霞自2015年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则其应向原出售方黄天宇在合理的期间内主张涉案房屋存在的装修瑕疵问题
至今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侨鑫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