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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意见VIP免费

合同纠纷代理意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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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意见合同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保定A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现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议:一、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原告将A公司列为被告于法无据。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对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由原告提供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附件、协议书可知,被告A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也就是说,A公司并非原告出示的合同或协议的任一方。根据合同相对性的法律原则,A公司并没有支付该合同及协议约定的工程款的义务,更无违约责任可谈。所以,原告将A公司列为本案被告,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是错误的。二、原告对A公司的诉请己过两年诉讼时效。A公司在本案答辩状中,已明确申明,自20xx年东利铸造车间项目工程完工至原告20xx年7月16日起诉,在此期间原告恒建公司从未向A公司主张过权利。所以原告的诉请不应再受法院保护。三、原告提供银行入账通知书和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此诉请A公司支付工程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原告提供的银行入账通知书和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说明A公司曾经给原告汇过款,并不能以此就认为被告A公司仍欠原告工程款。所以,原告据此银行入账通知书和增值税发票作为诉请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同样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所述,被告A公司认为原告向A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其诉讼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在此,我们希望法庭予以明查、分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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