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藏品修复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修复文物藏品的相关事宜订立修复合同如下,并共同遵守。第一条修复文物藏品名称和数量1.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按照下表要求开展修复工作:序号文物藏品名称损坏情况修复要求数量修复单价(元)修复总价(元)修复总价(元)2.藏品的具体名称、数量、质地类况以本合同附件《修复藏品名录》为准。第二条办理行政许可和修复方案1.甲方负责办理修复文物藏品的行政许可手续,并将行政许可手续复印件交付乙方。2.甲方须在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所修复文物的具体修复要求,并可应乙方的要求,安排乙方修复人员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观看文物原物,在经甲方工作人员许可且不危害文物安全的前提下,乙方修复人员可以对文物原物进行测量拍照、摄影、临摹、传拓。3.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修复要求和文物的具体情况制作《修复方案》,并于—年—月—日前将《修复方案》报甲方确认,甲方应于收到物《修复方案》后—日内对《修复方案》进行修改并确认。(注:对于珍贵文物的《修复方案》,可以由双方共同组织专家论证。》第三条总价款及结算方式1.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的修复费用总计人民币(大写)—(¥_元)。2.本合同生效后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总价款的50%,于全部文物藏品修复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十日,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第四条修复周期1.乙方的修复期限为收到甲方待修复文物后—日。2.乙方负责在该期限内完成《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工作,修复完成后并将其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第五条不转托保证乙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修复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工作转托给第三人完成,乙方如经甲方同意将上述部分工作转托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第六条文物交付1.甲方应于确认《修复方案》后_日内将待修复文物送到乙方指定地点,文物运输途中的安全责任由甲方负责。2.文物运抵乙方指定地点后,由双方工作人员组织点交,填写点交记录并拍照确认文物现状,点交记录和照片应作为本合同附件。自点交结束时起,乙方对文物承担保管责任。第七条交接与验收1.乙方修复完成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负责组织有关文物专家对文物藏品修复进行验收。2.验收标准以《修复方案》为准。对于不符合《修复方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修复。修复文物的保管责任自其通过验收之时由乙方转移给甲方。第八条文物保管责任和紧急情况1.文物在乙方修复期间,乙方除做好文物修复工作外,同时还要做好甲方文物的保管工作,为文物提供良好的保管环境,确保甲方文物安全。2.在此期间,如出现危害文物安全的紧急情况,乙方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保护文物并拍摄现场,同时及时通知甲方,并写出相关报告交给甲方,具体的文物保护方案与责任承担情况由双方代表另行协商。第九条保密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物尺寸、样式、工艺、材质等技术参数和文物图样照片以及乙方修复人员在经甲方许可后对文物原物进行测量、拍照、摄影、临摹、博传拓所得的数据和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对上述参数、图样、照片、数据和成果的利用,仅以依据本合同为甲方修复文物藏品的需要为限。2.乙方在修复期间和修复工作结束后均应对上述参数、图样、照片、数据和成果附有保感密义务,不得擅自将其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移转或实际移转给任何第三人。3.乙方如违反本条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本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因本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而终止。第十条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修复费用,每延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人民币(大写)—(¥_元)的延迟违约金,直至甲方支付为止。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修复,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除有权责令乙方履约以外,每延迟一日,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人民币(大写)—(¥_元)的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