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篇一:通信管道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为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地下管道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高速公路地下通信管道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租赁标的物、范围和用途甲方将位于高速公路至,长度为公里的地下通信管道具体孔位描述出租给乙方用于通信光(电)缆线的铺设和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以下第种:1
确定期限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协商后可重新签订合同
无确定期限租赁期为无确定期限,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均可解除终止合同,但任何一方要求终止解除合同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
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每年结算缴纳一次,首次缴纳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天内,乙方应在每个结算年度月日之前以转账的方式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租赁期限超过五年的,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和管道建设成本等因素适当调高租金数额
第四条租赁物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乙方承租的地下管道仅用于其通信光(电)缆线的铺设和使用,其承租的地下管道的孔位的位置及使用应遵守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对我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通信管道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闽高控[2002]5号)的规定;乙方不得将承租的地下通讯管道转租、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甲方仅出租地下通信管道的使用权,乙方自行承担其地下光(电)缆线的铺设施工和维护管理费用
第五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因国家规划、高速公路改、扩建需要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等原因需收回地下通信管道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天内将所租赁的地下通信管道移交甲方,自行承担其地下光(电)缆线迁移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