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并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对方有异议时,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以及当事人一方违约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对权利人而言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被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只要无损于公共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所以,行使解除权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现为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解除与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解除权可以在特定期间的任何时刻行使,可以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等。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则该权利消灭,一般来说,解除权行使时大多都会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因为合同解除不会使双方当事人在物质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单就这点来说,双方不易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分担责任等达成协议,这也是法律应赋予有关当事人以解除权的重要原因。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明了事情原委和责任如何分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彼此了解到各自的困难,能够互谅互让,既解决法律后果问题,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便于解决纠纷,减少诉讼,倡导协商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则,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更加统一。双方协商的方式并不是解除权的丧失,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解除权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才使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无解除权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解除权人的意见,是因为即使不同意,解除权人也会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