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荷城水路运输有限公司与广西农垦糖业集团黔江制糖有限公司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桂民四终字第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贵港市荷城水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建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庆秋,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青,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黔江制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凡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家锋,该司供销部副部长
委托代理人余新春,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崇华
一审被告黄超能
上诉人广西贵港市荷城水路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荷城运输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黔江制糖有限公司(下称农垦黔江公司)、张崇华、一审被告黄超能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荷城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庆秋、林青,被上诉人农垦黔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新春、林家锋、一审被告黄超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崇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26日,原告委托“贵港荷城268”号船舶承运白糖270吨,起运港广西武宣草鱼塘港,到达港广州港,运费35元/吨,运费共计9450元
3月28日,货物装船后,船长张崇华出具收据,并加盖船章
同日17时,该船航行至武宣航段转桶沙时触礁沉没,白糖全损
2005年6月13日,原告以被告荷城运输城公司为该船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申请本院扣押登记在被告荷城运输公司名下的“贵港荷城116”、“贵港荷城138”、“贵港荷城158”、“贵港荷城198”四船,并冻结“贵港荷城268”号船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桂平支公司应获赔偿的保险金
本院于2005年6月30日裁定扣押、冻结上述船舶和保险金
另查明,“贵港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