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变更函【甲方版】尊敬的供货商/服务商:您好!根据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内容,从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基于双方之前已签订的合同【合同号】内容,属于在上述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范围之内。同时因双方合同标的未交付(或服务未提供)【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罗列,正式行文时删除本括号内内容】,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贵方尚不能向我方开出发票。根据双方合同第【】条约定,结算价为含税价【】元。此条款中的含税价是根据当时国家税收法规确定的税率确定的,在4月1日后执行新税率的情况下,我司提请与贵方协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含税价变更为:【原合同约定含税价】/116%或110%*(1+13%或9%),税率为13%/9%。或:根据合同第【】条约定,双方结算价为含16%/10%增值税【】元。此条款中约定税率为合同签订时国家税收法规确定的税率,在4月1日后执行新税率的情况下,我司提请修改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含税价和税率,变更为:【原合同约定含税】价/116%或110%*(1+13%或9%),税率为13%或9%。请贵司配合双方合同条款变更工作。【公司】【2019年3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