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0年1月13日制定,2011年3月12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行为,提高年度报告披露质量,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等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每股收益1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以下简称《9号编报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按以下原则计算每股收益:(1)报告期发生发行新股、回购普通股等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事项时,应当根据已发行或回购时间对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进行加权平均
(2)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而增加或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该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根据《年度报告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列报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产生的影响
公司股本变化的影响分为两种情形:(1)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告披露日之间因发行新股、回购普通股而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影响公司股东权益金额的,则仍按报告期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并填列在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主要财务指标”表内
同时在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主要财务指标”表下以文字说明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告披露日之间因发行新股、回购普通股而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及按披露日股本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2)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告披露日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而增加或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