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黑卫监督发〔2009〕756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2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主题词:卫生建设项目审查通知抄送:卫生部,省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2009年12月16日印发共印份—2—第3页共2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4页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所有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和评价活动。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第4页共24页第3页共2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24页担。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由省、市(行署)、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其资质范围承担。第六条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承担省卫生厅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各市(行署)、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本级职业卫生审查的受理工作。第七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第4页共24页第5页共2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页共24页(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一)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核电站建设项目;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省卫生厅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1、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下,20亿(含2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非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核设施、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大于4×109Bq的核医学诊疗场所、放射性实验室和生产、使用、贮存、分装、处理设施)、辐照加工装置、放射治疗装置(使用γ刀、钴-60治疗机、后装治疗机、医用加速器的设施)、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