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工作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物业管理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发展规划、物业管理市场规则和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协调各专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指导物业项目达标创优;组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行业统计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物业项目
未取得管理资质擅自承揽业务的,按照《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时,要对房屋主体、配套用房以及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现状、使用功能进行综合评定,签定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保证房屋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新建物业项目入住率没有达到50%未成立管委会的物业管理工作,由房屋建设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管委会签订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内容确需增加的,新补充的条款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在合同签订十天内,由物业管理企业到管理物业项目坐落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合同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委托的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监督检查的条款履行合同
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首届管委会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筹建,旧住宅小区首届管委会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筹建
具体筹建工作按《天津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寓管理、经营于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