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7〕113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检测管理规定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11月7日印发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委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质量见证检测及专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建委审查后方可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要求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1训,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检测数据计算机辅助管理,并具备按规定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市建委检测数据监管系统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第九条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