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障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物业主管部门代为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集体决策、企业操作、专款专用、核算到户、政府监督”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安全使用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业主应当增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意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延长使用寿命
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因相关专业单位施工造成损坏或者属于人为损坏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六条共有部位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包括:(一)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二)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三)门厅、楼梯间、地下室、走廊通道及公共卫生间等部位楼地面、内墙和顶棚面层脱落或者发生渗漏,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四)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构造脱落、防水层损坏等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