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现公布《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和《云南省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指导意见》(云移局〔2008〕94号)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辖区内经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坚持科学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的办法,使移民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或者超过全省农民平均纯收入,移民生活超过搬迁前水平
农业移民安置坚持在建立享受长效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的实行农业生产安置、二三产业安置、复合产业安置、自行安置、城镇化安置等五种安置方式
享受统一后期扶持政策,大力培育发展移民区特色优势产业,实现移民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科学移民,实施城乡联动发展战略,建立移民长效补偿机制,培育发展移民区特色优势产业,完善移民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等,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规划先行,按规划实施,对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