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现公布《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和《云南省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指导意见》(云移局〔2008〕94号)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辖区内经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坚持科学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的办法,使移民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或者超过全省农民平均纯收入,移民生活超过搬迁前水平。农业移民安置坚持在建立享受长效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的实行农业生产安置、二三产业安置、复合产业安置、自行安置、城镇化安置等五种安置方式。享受统一后期扶持政策,大力培育发展移民区特色优势产业,实现移民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科学移民,实施城乡联动发展战略,建立移民长效补偿机制,培育发展移民区特色优势产业,完善移民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等,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二)规划先行,按规划实施,对特殊项目经省(州)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后可先行建设,未经审查的,不得审批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土地(林地)征占用手续,项目法人不得施工。(三)移民搬迁安置与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标准相结合,加大对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投入。(四)长效补偿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五)因地制宜,以库区和安置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培植发展地方名特优产业,拓宽移民收入渠道,增加移民经济收入。(六)统筹规划,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移民中长期发展相结合。(七)移民安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城镇规划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第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移民安置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自治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地方性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协调配合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前期调查、规划、设计等工作,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的咨询、审查,协助办理与移民安置相关的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三)组织对县级编制上报的移民安置计划、实施方案、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移民经济发展规划等项目的审核或者核准工作。(四)组织咨询、审查、审核县级人民政府编制上报的移民搬迁安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农村居民点和集镇(街场)及移民个人财产补偿、工程施工图设计等核准和上报备案工作。(五)组织审查核准县级编制上报的移民安置方案、专业改(复)建、集镇迁建、城市搬迁目、后期扶持人口等项目的审核和上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