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文件嘉院学字〔2010〕12号───────────────────────────────嘉兴学院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2009年大学生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69号)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南政发〔2009〕71号)以及《2010年度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南合医委办〔200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我校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现就做好我校大学生2010年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意义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既有利于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又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学生的医疗负担,对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大学生的关心。二、参保原则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我校参保大学生纳入嘉兴市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平湖校区参保大学生纳入平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3.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三、参保对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正式学籍的、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四、缴费办法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嘉兴市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总筹资额不低于300元/人·年,其中各级财政资助180元/人·年,个人出资额120元/人·年(其中:70元进入个人账户)。父亲或母亲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社会救助金领取证》、县区级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以及县、区残联核发的《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费用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五、补偿办法1.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仅限于南湖区辖区内卫生院及我校医院实行。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每次按70%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列报费用的25%,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当年未用完的可转至下一年使用。2.住院费用起报线(去除自费项目),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为300元;市内二级甲等医院为500元;市内三级乙等医院为800元、三级甲等医院为10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3.住院费用最高补偿额,2010年嘉兴市南湖区针对大学生住院费用最高补偿额为120000元。4.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住院的,大学生报销比例为列报费用的75%;凡转市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凡转市内三级甲等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凡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下降18个百分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列报费用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5.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即: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和重症并进行系统管理的精神病。市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列入合作医疗补偿支付范围,先按普通门诊补偿,当年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累计4000元以上(含4000元医药费部分)的,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最高支付额20000元。6.根据浙江省卫生厅的要求,患肺结核的,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基础上,其余因肺结核病辅助治疗...